信息招标-资兴市向阳路以南、盈丰路以西地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JX2025-ZB-015)
项目所在地区: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一、招标条件
本资兴市向阳路以南、盈丰路以西地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730.7440万元,招标人为资兴市隆诚实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工程为项目拟在厂内各个污水处理池上空、房屋屋顶等约24256平方米,建设装机容量为3.5959MWp的光伏电站,主要设备包括光伏板、逆变器、支架等设施,消纳方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用比例需达到50%以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具体实施范围以中标人取得国网郴州供电公司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接入批复中的范围为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资兴市向阳路以南、盈丰路以西地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资兴市向阳路以南、盈丰路以西地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装、承修和承试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财务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市计的市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1.3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至少承担过一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1.4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至少承担过一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1.5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3.1.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且中担任同类职务(拟任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
3.1.7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1.8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同类职务:
3.1.9施工机械设备:/
3.1.10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1)投标人应承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提供相应的证书及社保等证明材料。
(2)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组成一个联合体的单位最多不能超过两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3.3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7月23日09时30分到2025年08月14日09时29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8月14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电子上传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08月14日09时30分
七、其他
详见附件